张家港公司变更名称之后开具专票能否抵扣?

发布时间: 2022-09-19 张家港悦旭财税

在张家港想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那么现在A公司这么一个问题:

A公司与供应商在2022年1月发生一笔业务,当时供应商未给A公司开具专票。此供应商于2022年5月变更公司名称,该供应商之后给A公司开具2022年那笔业务的发票(按变更后的新名称),请问这个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入账?有没有涉税风险?

根据国税局的相关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如果A公司在供应商变更名称前,已付该供应商款项,则存在支付款项的单位名称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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